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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下列情况之一:
(1)获证组织对其体系进行了影响到体系认证注册资格的修改,但未通报HDWF;
(2)监督审核发现获证组织体系存在不合格项,且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采取有效纠正措施,且严重程度尚不构成撤销体系认证注册资格;
(3)获证组织反了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规定,且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采取有效纠正措施;
(4)获证组织体系覆盖的范围内出现重大不合格;
(5)获证组织在接受HDWF现场审核后—个月内未交纳认证费用;
(6) 获证组织未按规定的时限接受HDWF对其实施的监督审核及文件规定的特定情况出现时不能接受HDWF对其实施提前监督审核或非例行审核;
(7)有充分信息表明该获证组织有六个月以上的时间体系不能有效运行;
HDWF暂停获证组织认证注册资格,暂停期为三~六个月且在认证证书三年有效期内HDWF只受理一次暂停,综合部发出《认证结果通知书》,获证组织应按通知书要求执行,从即日起禁止继续使用与宣传认证证书,直至恢复其认证注册资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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